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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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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9 16:38:23 浏览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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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综治委,区综治委、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综治委《2007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考核要求和标准,排查梳理存在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台帐,切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常州市戚墅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7年11月6日 2007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开展,全面、准确、客观地考评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效,表彰奖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江苏建设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活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市委、市政府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的对象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江苏建设活动职责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政法综治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部门齐抓共管和社会参与程度、驾驭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能力以及综治和平安建设的整体绩效。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考核的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命名社会治安安全市、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及省综治委表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县(市、区)的依据。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被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称号。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建成率达85%以上且没有取消评比资格情形的省辖市(所辖县、市、区在6个以下的,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建成率须达80%以上),由省委、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安全市”称号。考核得分居全省前列的市及考核得分在所在市位居第一的县(市、区),由省综治委表彰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县(市、区)。对省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表彰另行制定考评办法。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省分为苏南(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南通、扬州、泰州)、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三类地区,在考评总框架下,部分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一节 对市、县(市、区)共同考核项目(95分)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10分) 1.把综治与平安建设纳入总体工作目标(2分)。各级党委、政府把平安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党政综合考核(不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10%),制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平安建设整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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