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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3:54   浏览数:   字号:〖
 
区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综治办、派出所,各电力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省经贸委、综治办、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检查考核工作的意见》(苏经贸电力〔2007〕3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供用电安全,为国民经济、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环境,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二)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突出的部位、区域整治有效,做到整治一处、见效一处、巩固一处,防止出现反弹。 
      (三)严格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社会化,实行电力设施治安承包责任制,建立专业与义务相结合的护线队伍,加强巡查巡护,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盗割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五)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做到发现及时,查处有力,辖区内不发生因外力破坏导致的重大电网事故。
      (六)电力安全生产做到“可控、在控”,确保重大活动供电可靠性达到100%,重点输电线路、枢纽变电站看护率、完好率达到100%;做好“迎峰度夏”工作,确保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对盗割破坏的电缆和电力设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 
      (七)强化电力生产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和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严密,不发生刑事治安事件和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八)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割盗、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实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政策,并及时兑现到位。 
      (九)及时排查调处涉电矛盾纠纷,支持、促进电力建设企业依照电力发展规划进行电网建设。
      (十)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二、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工业是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基础产业。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种植超高树木等现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事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平安常州建设大局,事关全区百姓安居乐业,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构建开展平安电力建设活动的有效运作机制。区一级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电力行政管理、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园林、农林、工商、安监、综治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生产、供应等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平安电力建设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平安电力建设活动的监查、指导、协调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深入研究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行为的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为稳、准、狠地打击涉电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以指控犯罪的准确性体现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建立重特大案件侦检协作机制,实现与侦查机关的案件信息资料共享。公安机关应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并针对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发生的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废品收购站(点)非法销售电力器材的销赃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把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积极做好电力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参与有关部门对涉电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园林管理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加强沟通,及时修剪电力线路下的树木,以保证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许可的审核程序,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危险源的事前控制。已依法批准的高压线路通道规划、变电站所规划不得随意变更,要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大型机械作业人员等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严防发生外力过失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农林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电力设施保护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科学规划农作物的种植,不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于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及器材的废品收购点要予以坚决查处;要全面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点,依法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问题,做到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尤其要督促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培训,严防发生过失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确保电网安全。各地综治办要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目标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电力企业要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实现“零违章”、“零缺陷”、“零意外”;要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确保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并积极探索群众护线的新路子、新方法,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推广和普及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形成贯穿全年的系列专题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强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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