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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矛盾 促进社区和谐
发布日期:2008-6-4 15:43:35   浏览数:   字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因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群众需要派出所民警解决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而调处矛盾纠纷也成为派出所民警尤其是社区民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积极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各类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促进社区和谐,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把握好矛盾纠纷的调处,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一、正确认识调解范围和作用
    目前民事纠纷存在多种多样性,如欠款、借债、邻里关系、离婚、赡养、民事原因引起的打架和由于征地拆迁、青苗费补偿、劳动用工等事情引起民事、治安、群体性事件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江苏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治安调解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由民间纠纷引起;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干扰乱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情节较轻;4.双方自愿调解。同时,《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对于公民提出的非治安纠纷,应于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告知向人民法院或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也可以是简单调解。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不能进行调解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矛盾纠纷在我们日常接处警及社区警务工作中常常碰到,如何处理纠纷并无明确的操作规范,往往凭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或所谓的经验解决,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置、解决,则有可能使纠纷矛盾扩大化,可能会引起不良的后果,或诱发其它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区和谐。但是处理纠纷也并非没有规律性可循,某些纠纷也有它的共性,通过我们具体细致的工作,采用灵活的方式、方法,是能够妥善处置或应对我们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每一个纠纷的。
    二、运用“五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根据工作实践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法:一是折衷法,也就是俗语说“和稀泥”的方法。引起纠纷的双方或多方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大家都觉得有面子。二是是非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既达到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过错方者心服口服。三是取舍法。双方对多个调解方案纠缠不清时,劝说双方在经济上有所取舍,注重实际的结果,不计较在某些小的方面。四是时效法。调解过程中争议方面差距不大时,从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等来快速解决。五是关联法。用与之相联系人员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利用双方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从交情、友情等上面来调解工作,以达到相应的效果。六是真诚打动法。通过民警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用真情去感动双方促成调解,让他们觉得民警的一片苦心,或为其解决某些实际困难,使一方深受感动,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正确把握调处纠纷的时机
    各类民事、治安纠纷都有自的特点,调解的最佳期时机也有所不同。一是热处理。是指纠纷处于萌芽状态争议不大,如欠款、借债、相邻居关系等双方解决纠纷心切,对自已认可的理由寄予希望,应趁热打铁,及时快速解决纠纷。二是冷处理。双方或一方感情比较冲动,对立面情绪强烈或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如离婚、赡养、邻里、家庭纠纷等。此刻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有时没有理智,比较固执、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再进行调解。三是迂回法。首先回避当事人轻率的意见,逐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有时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简单处置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要耐心工作,摸清真正意图之后再调解。如兄弟之间赡养老人问题等。四是快刀斩乱麻法。经过讲道理、教育、批评帮助之后,当事人一方有感情触动之后立即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并当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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