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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提升法治建设社会认可度
发布日期:2007-8-22 10:38:31   浏览数:   字号:〖
 


    在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步入小康阶段,戚墅堰区以建设社会认可、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戚区为目标,着力抓好为民办实事工程,把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让困难群众过上好日子作为建设法治戚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推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救助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积极落实各项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城乡低保  应保尽保

    为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戚墅堰区严格按照城市居民低保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及城镇困难群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因患大病和持有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增发20%保障金,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实行分类按标施保。截止2006年12月,全区纳入城镇低保的困难群众达442户819人,低保对象占城镇人口的1.22%,月平均发放保障金138948元;全年保障8471人次,累计发放保障金1667377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98余元。
    对于农村困难群众来说,月保障金成了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有了这笔钱,其基本生活就有了保障。2006年,我区加大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推进力度,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16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农村低保范围,全区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群众有151户280人,低保对象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15%,月平均发放保障金35030元;全年保障3127人次,累计发放保障金42037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38元,有效地保障了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无”五保  生活有靠

    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是社会中最贫困的群体,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他们的生活状况直接牵动着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2006年,对城市“三无”对象全部实行了分类施保,月保障标准达到了年人均4032元。同时,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年人均4000元的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就医问题也全部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再通过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全额救助。
    为了让五保老人安享晚年,在各镇加强敬老院改造工作的同时,区政府将筹资2000万元,在风景秀丽、环境优美的圩墩公园东侧无偿划拨20余亩土地,分期建造全区性老年福利中心,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重点推进,努力提高全区机构养老能力,让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生活得更加愉快、舒适。

重病患者  就医不愁

    困难群众看病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对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市“三无”对象和低保对象,凭《医疗救助证》、《低保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德安医院门诊,按规定减免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年内可报销300元门诊费;对住院者除按规定减免外,个人自付部份按70%的比例报销,并在结算时直接扣除,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0元。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减免额达到100%;全额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内累计740人次得到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理赔,总金额达到1372172元,最高的理赔额达到43981元。同时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享受抚恤金补助的优抚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农村孤老孤儿和因患大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且补偿后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困难群众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赔偿后的二次救助范围,按季度救助,按比例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额达到5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救助患重病的贫困群众64人,发放医疗救助款133620元。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事件造成贫困的,区、镇财政还实施临时救助措施,对患有白血病、癌症等六大疾病的72名困难群众,进行5000元、4000元、3000元的一次大病救助,合计发放救助金28.9万元。这一制度的坚持,大大地缓解了城乡贫困对象的就医难、看病贵问题,同时解决了城乡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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