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事项 答:(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属于前款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 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者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劳动者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者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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