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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发布日期:2007-8-10 13:10:42   浏览数:   字号:〖
 


●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委托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送达文书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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