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程序: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该场所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历史沿革和现状资料、主要教职人员的认定证件、管理组织有关规章制度、合法的经济来源情况、房屋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租用协议及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受理。县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3、审批。县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办理批准手续。4、登记发证。获批准设立的,发给相应的证书:①准予登记场所,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②准予临时登记场所,发《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5、其它。予以暂缓登记场所,发出书面通知,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待整改完善后办理登记;不予登记场所,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辖市、区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收费:按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大小,收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费200元或600元。
五、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程序
(一)年检范围:准予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年检程序:1、年检通知。辖市、区以上宗教工作部门将年检时间、内容、要求书面通知场所管理组织。2、场所自检。场所管理组织接通知后,做好场所年度工作总结,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等,并如实认真填报。3、场所填好年检表后,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年检。4、主管部门检查。辖市、区以上宗教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三)年检要求:1、年检合格的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印章;2、年检不合格的场所,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场所应在限期内整改;3、不接受年检,或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场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消登记、直至依法予以取缔。 (四)年检时间:每年的第一季度 (五)办理机构:辖市、区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
六、宗教活动场所改扩新建的审核程序 (一)条件: 1、应是经准予登记和准予临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2、改建、扩建、重建或新建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3、属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有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审核程序 :1、申请。由要求进行改扩建或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改扩建或新建的理由、方案、资金来源等。2、受理。收到申请后,经经办人员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受理。3、审核。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核后,发出审核意见书,宗教活动场所凭审核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承办单位和承办时间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直管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办理;市局与区局共管的宗教活动场所,市局会商区局后,由区局办理;其余均由所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七、宗教教职人员出国出境的审核程序 一、条件 :1、应是在常州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宗教教职人员;2、应有与国外境外有关宗教团体的交流项目;3、交流项目一般应是被列入年度出访计划之内的。 二、审核程序 :1、申请。由需出访的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流项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出访人员名单、对方邀请函等。2、受理。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后报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审核。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自决定受理或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4、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