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发布日期:2007-8-26 浏览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 |
工作宗旨 依法办事 服务至上 高效廉洁 一、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程序 (一)变更原则:1、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个人的民族成份;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安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二)变更程序:1、申请。由要求更改民族成份者的父母或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2)父母与本人的户籍和身份证;(3)若有收养关系的需附养父或养母与本人关系的公证书;(4)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证明书;(5)如因公安等部门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民族成份差错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原始资料复印件或户籍摘录。2、受理。收到上述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3、审批。由常州市民族工作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负责办理审批,出具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 (三)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间:由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办理。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二、证明公民民族成份程序 (一)对象:1、享受升学加分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2、享受殡葬特殊政策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公民。 (二)程序:1、申请。由要求出具民族成份证明者的家属或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升学:①要求出具民族成份证明的申请;②本人的户籍和身份证;③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特殊考生登记表》或学校的相关证明。(2)殡葬:①要求出具民族成份证明的申请;②本人的户籍和身份证;③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认可证明;④无名尸由公安部门出具调查确认的民族身份证明。2、受理。收到上述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3 、 审批。升学,由常州市民族工作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具民族成份的证明书 ;殡葬,由辖市、区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具证明书。 (三)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三、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审批条件:1、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2、应在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30日前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3、跨设区的市或跨县(市、区)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经共同的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二)审批程序:1、申请。(1)由举办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批;(2)由所属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局直管的宗教活动场所向市局提出申请)。2、受理。经办人员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给予受理。3、审批。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发出审批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和承办时间:常州市民族宗教局直管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宗教处办理,其余均由所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1、佛教的寺庵;2、道教的宫观;3、伊斯兰教的清真寺;4、基督教、天主教的教堂;5、其它宗教活动固定处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