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认真贯彻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制定全区性统计调查计划,负责全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三)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重大的区情区力普查。 (四)改革现行统计方法制度,逐步建立满足国家、服务地方的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经济主管部门撤消后的统计任务的落实,逐步接收原来由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专业统计。 (五)组织各镇、街道、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科技发展状况、社会发展状况、妇女儿童、城市化、现代化等统计监测。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测监测系统,向区委、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搜集提供区外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分析、比较等专题研究报告。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 (八)负责全区统计干部的队伍建设,制定全区统计干部继续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干部培训、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全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并督促各级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验收工作。 (九)管理指导区综合抽样调查队的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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