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督促。 (二) 贯彻实施医药卫技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全区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 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区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材、妇幼卫生等实施监督;对传染病、慢性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结核病等实施监控。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等实施监督与管理;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等工作;负责开展全区卫生统计、医政、药政、中医、社区卫生服务、红十字会、医学会、献血、征兵体检等工作。 (四) 负责辖区内卫技人员的初级职务评审和中、高级职务的考核推荐工作,负责办理执业医师的考试和注册工作。 (五)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改水、改厕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六)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城乡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 (七) 参与和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八) 组织对辖区内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九)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的卫技力量,抢救伤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电话:0519-88772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