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全区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区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全区人事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 (四) 研究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区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五) 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申报工作。 (六)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资源开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区各类人才市场;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拟定全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地方高校、中专校招生计划的制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津贴、福利和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实施省、市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全区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执行省、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十一)执行省、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区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实施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实施并检查省、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负责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十三)执行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做好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十四)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党政机构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方案,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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