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辖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和执行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三)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区级有关政府性基金;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 (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对全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提出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工作。 (五)管理区级公共财政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区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七)负责全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贯彻实施农业税收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业税收征管业务;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八)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有关竣工项目的决算管理;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九)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工作。 (十)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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