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依法治区工作,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区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在我区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公证机构。承办社会法律咨询机构资质的审批,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和年检的核准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参与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八)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的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管理区辖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主管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配合职能部门搞好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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