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结合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民政部门主管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督办。 (二)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负责全区慈善基金的筹集、管理。 (四)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福利企业年检和变更申报工作。 (五)拟定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创建双拥模范城(区)活动,组织、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双拥工作,负责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优抚安置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七)负责社团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八)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负责地名管理。研究本区行政区划布局,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置、撤消、更名、行政界线勘定工作,负责承办本区地名命名、更名,地方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和管理地名档案。 (十)指导基层政权建设。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干部的培训活动,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计划、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负责婚姻管理和办理婚姻登记,离婚手续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权益。 (十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十三)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老龄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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