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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填报阶段(2008.1-2008.6)
区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2)汇总阶段(2008.6-2008.7)
2008年7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报常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6)
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戚墅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统计局、农林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常州市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有关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与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渔业、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区级普查办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