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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19 10:00:59   浏览数:   字号:〖
 

 
各街道,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贯彻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常人发[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补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经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批准,补充下列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1、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包括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优秀退役运动员,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必须安置的人员;
    2、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调入的人员;
    3、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以及在拨款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
    4、拟任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6、其他可不实行公开招聘的人员。
    二、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面向优秀村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聘的职位可放宽至40周岁),身体健康;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优秀村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聘的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专业对口,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6、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7、招聘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公开招聘的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申报增人计划、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简章、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招聘办法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1、申报增人计划。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或6月份分别上报增人计划。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2、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在编制空缺和年度增人计划内申报招聘方案,填报职位简介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
    3、发布招聘简章。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招聘简章,并通过2种及以上常州市级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简章。
    4、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5、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形式进行,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必要时招聘单位可进行专业加试,并在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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