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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戚墅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14 17:15:36   浏览数:   字号:〖
 

各街道,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戚墅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戚墅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各街道、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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