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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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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1-5 12:28:07 浏览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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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戚墅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的意见》,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以区为主、市区相关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共同监管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一)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章行为开展集中执法,负责本辖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后的公建配套设施清理、清退、调整、回购和补建工作,办理移交使用手续。 区房产管理局是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政策、指导意见及监管措施,落实辖区内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会审,决定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管企业;会同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受理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负责辖区内物管企业三级资质及新设企业资质的委托初审,协助市房产管理局做好物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参与市相关部门对新建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的验收;负责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主体进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指导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会员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纠纷;会同区房产管理局做好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换届工作;牵头相关部门成立物业管理市场主体进退指导工作组,在本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无物管企业管理时,负责对住宅小区实施属地管理。 社区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参与、指导、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处理、解决本社区所辖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参与物业管理考评工作;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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