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 为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现将《戚墅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戚墅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好物业管理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标准,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戚墅堰区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二级考核,即区考核辖区街道,街道考核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参加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区考核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标准》、《考核(招投标)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标准》、《考核(未招投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标准》、《考核(未实行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标准》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选聘物管企业的小区;(未招投标)住宅小区是指已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综合整治的由街道社区或实行其他管理模式的小区。 第七条 各级考核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街道、社区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物业管理工作的全年考核:老住宅小区考核每月一次,当月进行汇总、存档,每月末向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上报考核情况、排名结果;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每季度考核不少于一次。 区对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全年考核四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根据各街道上报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排名,年终进行总排名,每季度末向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上报本区物业管理考核情况、排名结果。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企业资质年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小区创优达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通过街道、社区考核签署意见后,由物管企业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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