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English
 
  工作动态 | 政务动态 | 政策法规 | 领导机构 | 政府采购 | 网上办事 | 信件查询 | 电子地图 | 纪检信箱
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7-9-4 17:21:01   浏览数: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类 型:
  关键字:
广东九江大桥 三峡大坝迎来
广东九江大桥200米桥面被撞垮
三峡大坝迎来今夏最大洪峰
我区召开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交
区安监局集中学习党的十六届
戚区妇儿办组织联络员举行“
我区举行“十佳女性”颁奖大
我区开展爱耳日活动
戚区丁塘港绿化工程有条不紊
我区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我区举行新春团拜会
我区召开妇儿工作会议
区红十字会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版权所有 (C):戚墅堰人民政府(www.qsy.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IE5.5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联系电话:0519-88771345 88776572 电子信箱:zfb_qq@czmail.gov.cn
主办单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苏ICP证:05044376号 管理入口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