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English
 
  工作动态 | 政务动态 | 政策法规 | 领导机构 | 政府采购 | 网上办事 | 信件查询 | 电子地图 | 纪检信箱
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发布日期:2007-8-1 9:33:34   浏览数:   字号:〖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语气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设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类 型:
  关键字:
广东九江大桥 三峡大坝迎来
广东九江大桥200米桥面被撞垮
三峡大坝迎来今夏最大洪峰
我区召开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交
区安监局集中学习党的十六届
戚区妇儿办组织联络员举行“
我区举行“十佳女性”颁奖大
我区开展爱耳日活动
戚区丁塘港绿化工程有条不紊
我区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我区举行新春团拜会
我区召开妇儿工作会议
区红十字会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版权所有 (C):戚墅堰人民政府(www.qsy.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IE5.5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联系电话:0519-88771345 88776572 电子信箱:zfb_qq@czmail.gov.cn
主办单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苏ICP证:05044376号 管理入口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