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外省、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区、辖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房管、财政、国税、地税、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工商、城管、建设、交通、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暂住证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二) 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 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 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达后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携带不满16周岁的子女,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身份证明,已婚育龄暂住人口还必须出具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该户居民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认真核查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后,登记造册,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应携带租赁合同,和房住一起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证明。 除公安机关可依法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为1年,暂住证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到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暂住人口在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登记项目。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到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本市市区、辖市时,应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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