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比先进与表彰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生育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知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面向群众进行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 (二)负责对居住在本区域内的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 (三)及时采集、变更、核定和上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