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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8-11 18:58:22   浏览数:   字号:〖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所属科技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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