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下达于何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根据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按排序结果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