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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8-11 18:58:22   浏览数:   字号:〖
 

  (六)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否则停止招投标活动。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四)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要求;
  (五)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要求;
  (六)招标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或转让方式;
  (七)招标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科研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
  (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四)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一一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6、相应的资格证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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