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确定。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四)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六)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所需的资助经费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二)具有3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承担过的科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投标入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五)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