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十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三)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十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者为废标。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综合评估法:评委对各项评价指标如价格、质量、交货期、投标人信誉等进行量化计分,按总分排名确定中标侯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