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须知: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地址,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级等主要参数,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格式; (三)评标办法、标准;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货物清单、设计要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一个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保证金;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必须提供原件); (四)投标报价、技术性能描述、附助资料表;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须知要求的份数密封递交。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所有封袋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以及投标人的名称。
第四章 开标 评 标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