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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07-8-11 18:51:51   浏览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目录》的货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采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但已列入总承包或施工招标范围且已得到竞争的货物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但已达到《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目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货物,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货物,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有货物招投标活动须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项目的招标方案已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货物采购清单、其他文件;
    (五) 实施货物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货物采购必须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 拟公开招标的成本与拟公开招标的节约的资金相比,明显不经济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招标公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当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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