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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7-6-27 9:15:32   浏览数:   字号:〖
 

国家税收及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方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照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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