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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指南
发布日期:2007-7-31 10:08:52   浏览数:   字号:〖
 

戚墅堰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主管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分工归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人所属系统或信访问题性质,以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本职能
通过处理信访实现“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 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六、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纪律
1、信访人员必须文明接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认真听取群众举报和意见。
2、不得无故不受理群众的举报,将上访人员拒之门外。
3、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对象。
4、不得故意刁难上访群众,隐瞒案件,包庇袒护。
5、不得接受信访人的钱物、宴请或让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6、不得隐瞒、私自销毁信访资料。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信访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519)877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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