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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戚墅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DH001-D0000-2011-024
产生日期
2011-10-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件编号
常戚政办〔2011〕57号
内容概述
印发《戚墅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
2011.12.09
公开内容

戚墅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办法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

1、我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在区监察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评议考核活动。评议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评议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3、政府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2)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3)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考评方式和要求:

1)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2)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3)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被评议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部门,区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集体。

对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区政府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二、责任追究

1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2)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5)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6)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7)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8)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9)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1)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2)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3)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2)及时改正错误的;
  (3)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8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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