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地区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二、研究全区教育、文化、体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全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提出由区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本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对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区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校、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五、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统筹规划、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按确定的分工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教职工的劳动工资、奖惩及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局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干部管理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指导、管理文化馆、站及其他社会文化体育社团、协会等组织建设;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搜集、整理当地民族、民间的文学、艺术遗产。
九、指导、管理全区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推进全民健身活动;负责全区文体市场的管理工作,协调本区文化市场政策、法规的执行。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